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02 11:43) 点击:660 |
案情梗概 2004年宋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唯一子女小宋。后来三人进行了三次书面协议约定,但宋某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给小宋,却在2011年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相关部分手续时,被孙某及时赶到阻止,原告委托张峰代理后申请法院查封,张峰代理孙某起诉到法院,被告委托二名律师出庭应诉。 法院诉讼 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1】爱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被告宋某与关某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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