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股东资格纠纷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3-02 11:42)    点击:744
案情梗概
         某公司2002年成立。股东姚某2009年去世。公司拒绝姚某的继承人小姚继承该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原告委托张峰提起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之诉,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诉讼
    请求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0)爱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姚某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持有原始股份72股
案例评析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不允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被继承人去世后,公司因继承问题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不得继承的相关内容,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峰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峰律师,张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294688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河律师 | 黑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峰律师主页,您是第1657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