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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债权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02 11:41)    点击:653
案情梗概
         2008年原告代某由于业务的需要雇佣被告及其妹妹到俄罗斯打工。原告为二人办理了出国的劳务护照,后来被告妹妹反悔不去俄罗斯打工,被告向原告承诺用自己在俄罗斯的劳务工资偿还原告为被告妹妹所花费的护照等费用。被告回国后拒绝履行自己的承诺。原告委托张峰提起诉讼,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人民法院(2009)逊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5797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履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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