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2009年8月取得婚内财产分割案、行使婚内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案的胜诉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02 11:40)    点击:749
2009年8月取得婚内财产分割案、行使婚内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案的胜诉权
案情梗概
      原告李某与被告富某1977年结婚,生育二名子女。李称自己以前打工挣钱时,家庭生活靠其维持。现在其年龄大了,身体不好,无经济收入,被告挣钱一分不给她,使她生活发生困难,有病无钱医治。2006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2006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6)爱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以双方没有分居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上诉。2009年原告找到张峰,咨询法律问题和反映情况,张峰决定代理原告李某提起扶养费给付的诉讼,但法院尽一周不同意立案,最后在张峰提交相关法律资料后,法院给予立案。
法院诉讼
     要求使用被告的月收入的一半约1500元,行使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9)爱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富某每月给付原告500元。从2009年9月份开始执行,被告替原告还账1000元。
案例分析
     虽因双方没有提起离婚之诉,存在夫妻关系,但原告有重大事由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有工资收入、原告没有收入、患病、被告对原告不尽法定的扶养义务等情况,本案婚内财产分割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如调解不成法院也当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支持婚内财产的分割、行使共同财产支配权案的法律文书在2009年开创该法院历史上的新记录。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峰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峰律师,张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294688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河律师 | 黑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峰律师主页,您是第16554位访客